防疫資料填報
防疫資訊填報
- 依據:教育部109年3月4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31305號函、「傳染病防治法」、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十九條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…」以及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疫情,辦理相關防治措施 需請您配合提供相關個人資料。
- 蒐集目的: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、教育部等主管機關要求,及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目的。
- 使用時機:依據「傳染病防治法」,於必要時提供政府執行「疫調」等防疫工作處理。
- 公共責任及法律責任:基於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健康利益及「傳染病防治法」、「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」防疫措施處罰細則等各項規定,各項防疫資料如填報不實,將可能遭到行政懲處及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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